針對此次的修正案,韋萊韜悅整理以下重點摘要和影響:
延長工時
修正前規定 | 修正後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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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加班費 (勞基法第24條) |
休息日加班費以每4小時為單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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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時數上限 (勞基法第32條) |
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46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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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 |
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給付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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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休息日加班費的修法可降低員工於休息日加班的成本,因此對雇主有利。雖然員工可選擇補休不拿加班費,但選擇的時間必須發生在加班事實之後。此外,未休完補休折現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為計算標準。根據勞動部最新公布的勞基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補休期限有兩個方案—甲案:參照特別休假所約定年度之末日;乙案:12月31日。此外,加班時數上限之每三個月週期,起迄日期由勞雇雙方約定,依曆連續計算。30人以上之企業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時間,最遲為調整前1日。
例假和休息日彈性調整及輪班間隔
修正前規定 | 修正後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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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日和休息日 (勞基法第36條) |
員工享有每7天有1例假日和1休息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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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班間隔 (勞基法第34條) |
員工更換輪班班次,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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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彈性調整之修法讓雇主可安排員工連續工作12天並且縮短輪班間隔,以減輕特定產業旺季之人力配置壓力,因此對雇主是有利的。然而,雇主須留意長時間工作對員工身心健康造成的影響,並設立標準流程和措施,預防員工反彈或其他可能產生的問題。根據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30人以上之企業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時間最遲為調整前1日。
未休特別休假安排
修正前規定 | 修正後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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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特別休假安排 (勞基法第38條) |
年底或契約終止時,特休假仍未休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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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現行法規要求將未休完年假折現,對雇主在成本上和勞工在排假上造成沉重壓力。此次修法讓未休完年假可遞延至次年可視為企業和勞工的雙贏做法。然而,企業與勞工協議後,需明訂未休完年假可使用期限及折現時間點,以避免未來產生爭議。